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更一字第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和泰移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州
- 訴訟代理人
- 徐世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喬恩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70,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7,605元。茲上訴人未據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