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609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賴進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聰慧、吳慶壽間請求返還租賃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955,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4,4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北簡字第609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聰慧、吳慶壽間請求返還租賃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955,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4,4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