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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7219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詹駿鴻

原告
張文俐
被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本院110年度北簡字第16929號民事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1,67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現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7219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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