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973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陳仁傑

原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告富聖品股份有限公司、高群凱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萬肆仟貳佰伍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