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21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7 日
- 當事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賴榮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2167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方國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正偉、清匠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86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書 記 官 林玗倩

552 人 正在學習
NT$4,390
NT$13,800
省 $9,4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