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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重訴字第25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趙子榮

上訴人
譽叡貿易有限公司
上訴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蔡政瑋
上訴人
蔡枝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即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655萬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89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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