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重訴字第25號
- 上訴人
- 譽叡貿易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蔡政瑋
- 上訴人
- 蔡枝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即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655萬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89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北重訴字第2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即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655萬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89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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