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保險簡字第22號
- 原告
- 林懿凱
- 被告
-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思國
- 訴訟代理人
- 吳靜怡
楊家易
蔡承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登記所在地雖臺北市松山區,惟本件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保單條款第30條約定,合意以要保人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而本件保險契約之要保人為訴外人山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新北市○○區○○路○段0號21樓,有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在卷可參,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