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107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葉南昇
- 即原告
- 豪旭實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葉南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金儀股份有限公司、陳震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第一審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其上訴利益,則上訴人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49萬9,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0,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