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2500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曾玉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鄭文祥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3,5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北簡字第125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鄭文祥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3,5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