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620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張振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淑晶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新臺幣31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北簡字第620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淑晶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新臺幣31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