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65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遲延利息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7 日
- 當事人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林子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65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鄭暐哲、陳鋒玲、黃仲隆間給付遲延利息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其應給付原告鄭暐哲新臺幣10萬3680元及利息提起上訴,上訴利益為10萬36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其應給付原告陳鋒玲9萬5040元及利息提起上訴,上 訴利益為9萬50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對於本 院第一審判決其應給付原告黃仲隆15萬624元及利息提起上訴, 上訴利益為15萬6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合計第二審 裁判費5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