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7219號
- 原告
- 張文俐
- 被告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金英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本院110年度北簡字第16929號民事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1,67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現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北簡字第7219號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本院110年度北簡字第16929號民事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1,67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現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