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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009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詹駿鴻

原告
蔡慶勇

上原告與被告陳寬裕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5170號執

行事件卷內的鑑價報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598元(即鑑定

總價3,059,821元×原告應買的1/100=30,598,小數點以下四捨五

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千元,現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1009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