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11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8 日
- 當事人新夢想系統櫥櫃股份有限公司、陳麗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171號 原 告 新夢想系統櫥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海暘方案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0,26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