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880號
- 原告
- 黃雪嬌
- 原告
- 江玉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亞鋼管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0,0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北補字第188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亞鋼管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0,0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