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890號
- 原告
- 劉明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守忠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3,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北補字第189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守忠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3,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