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920號
- 原告
- 漢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漢威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吳承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廖牧武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勤樸大臻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414,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