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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920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黃莉莉

原告
漢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漢威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共同法定代理人
吳承勲
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牧武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勤樸大臻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414,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法 官 黃莉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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