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小字第14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03 日
- 法官郭麗萍
- 法定代理人石樺蓁
- 原告張凱鈞
- 被告欣奕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1488號 原 告 張凱鈞 訴訟代理人 賴其均律師 追加被告 欣奕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樺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秀林等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追加被告「欣奕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依起訴時之情事法院有管轄權者,縱令以後定管轄之情事有變更,該法院亦不失其管轄權(最高法院22年抗字第391號判例要旨參照)。查原告與 被告陳秀林等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4月23日以無管轄權而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即臺灣基隆 地方法院,並已確定在案。 二、原告追加「欣奕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部分,因本院以原訴並無管轄權而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原告所為追加之訴應由管轄法院另行處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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