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1488號
- 原告
- 張凱鈞
- 訴訟代理人
- 賴其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追加被告 欣奕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石樺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秀林等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追加被告「欣奕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依起訴時之情事法院有管轄權者,縱令以後定管轄之情事有變更,該法院亦不失其管轄權(最高法院22年抗字第391號判例要旨參照)。查原告與被告陳秀林等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3日以無管轄權而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並已確定在案。
二、原告追加「欣奕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部分,因本院以原訴並無管轄權而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原告所為追加之訴應由管轄法院另行處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