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4331號
- 原告
-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望月弘秀
- 訴訟代理人
- 曾妍珊
- 被告
- 車號000-0000號之所有權人即光泉牧場股份有限公
- 被告
- 司
- 訴訟代理人
- 汪林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營業所臺北市內湖區,有車籍資料及公司資料查詢結果可稽,依前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