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建簡字第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蔡玉雪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漢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有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偉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1,1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建簡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