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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6786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林振芳

上訴人
即被告
陳仲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秀雯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7,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6786號於民國 114 年 09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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