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88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長春藤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瑞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韻竹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9,647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茲上訴人未據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北簡字第88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韻竹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9,647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茲上訴人未據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