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468號
- 原告
-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漢凌
- 訴訟代理人
- 劉晊宏
洪啟軒
上列原告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告張智堯(張國展之遺產繼承人)、張漢宇(張國展之遺產繼承人)、林滿枝(張國展之遺產繼承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壹萬零壹佰陸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