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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1488號

返還押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郭麗萍

原告
張凱鈞
訴訟代理人
賴其均律師
訴訟代理人
追加被告 欣奕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樺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秀林等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追加被告「欣奕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依起訴時之情事法院有管轄權者,縱令以後定管轄之情事有變更,該法院亦不失其管轄權(最高法院22年抗字第391號判例要旨參照)。查原告與被告陳秀林等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3日以無管轄權而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並已確定在案。

二、原告追加「欣奕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部分,因本院以原訴並無管轄權而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原告所為追加之訴應由管轄法院另行處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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