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小字第4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19 日
- 法官郭麗萍
- 原告邱復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45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邱復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4,869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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