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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1262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趙子榮

上訴人
即原告
俞嘉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翊國際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24萬3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11262號於民國 114 年 0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