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120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03 日
- 法官郭麗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2028號反訴原告即 被 告 銧鎂建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韻如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陳進興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范又尹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19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7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邱已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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