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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2028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郭麗萍

反訴原告即

被告
銧鎂建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韻如
法定代理人
反訴原告即
被告
陳進興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范又尹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19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7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邱已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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