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2028號
反訴原告即
- 被告
- 銧鎂建設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韻如
- 法定代理人
- 反訴原告即
- 被告
- 陳進興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范又尹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19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7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北簡字第12028號
反訴原告即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范又尹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19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7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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