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230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A○○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 法定代理人
- 王○○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被告B○○、鞠○○、林○○(真實姓名住所均詳卷)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北簡字第1230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被告B○○、鞠○○、林○○(真實姓名住所均詳卷)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