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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230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趙子榮

上訴人
即原告
A○○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王○○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被告B○○、鞠○○、林○○(真實姓名住所均詳卷)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12306號於民國 114 年 0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