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470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王金蓮
- 訴訟代理人
- 葉世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4,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