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3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95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徐千惠

上訴人
原告
長春藤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瑞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韻竹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4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3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查原告上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76,347.6元,及自112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與原審聲明不同),則其訴訟標的金額為176,998元,如原告上訴聲明係擴張之意時,則就擴張部分之650元價額(計算式:176,998-176,348=65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955號於民國 113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