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19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8 日
- 法官羅富美
- 原告楊紹榮、潘麗雪、薛雅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946號原 告 楊紹榮 潘麗雪 薛雅耕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2,8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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