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21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30 日
- 當事人大自然環境綠邑股份有限公司、陳永杰、蔡婠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181號 原 告 大自然環境綠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杰 被 告 蔡婠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43,836元(含本票債權本金10,000,000元,加計算自民國113年8月22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9月22日止之利息,計算式詳如附件,小數點 後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4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44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至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徐宏華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