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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訴字第1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趙子榮

上訴人
玖東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耕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202萬3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足,逾期不繳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 事 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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