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訴字第18號
- 上訴人
- 玖東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耕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202萬3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足,逾期不繳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 事 庭 法 官 趙子榮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北訴字第1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202萬3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足,逾期不繳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 事 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