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訴字第18號
- 上訴人
- 玖東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耕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202萬3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足,逾期不繳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 事 庭 法 官 趙子榮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北訴字第1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202萬3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足,逾期不繳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 事 庭 法 官 趙子榮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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