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4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訴字第1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趙子榮

上訴人
玖東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耕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202萬3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足,逾期不繳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 事 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訴字第18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