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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132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趙子榮

上訴人
即被告
吳家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姿伶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書狀載訴訟代理人尹昭華,應補正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到院。再查上訴人係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其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4萬9999元部分提起上訴,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4萬99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小字第1322號於民國 114 年 06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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