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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北小字第227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林振芳

原告
王品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輝
訴訟代理人
林易萱
被告
劉瀚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3年度審簡字第2582號詐欺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3年度審附民字第3104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47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04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小字第2276號於民國 114 年 09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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