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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3104號

因詐欺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程克琳王星富卓育璇

原告
王品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輝
被告
劉瀚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簡字第258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法 官 王星富

法 官 卓育璇

書記官 陳宛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3104號於民國 114 年 03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因詐欺案附帶民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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