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小字第22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12 日
- 法官林振芳
- 法定代理人陳正輝
- 原告王品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劉瀚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北小字第2276號 原 告 王品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輝 訴訟代理人 林易萱 被 告 劉瀚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3年度審簡字第2582 號詐欺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3年度審附民字第3104號 ),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47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3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04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 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蔡凱如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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