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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760號

給付停車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林振芳

原告
優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偉
被告
童宏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停車費用新臺幣(下同)6,9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惟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中市,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車號查詢車籍資料附卷可憑,兩造間復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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