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4230號
- 原告
- 青想藝術製作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荌棈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漾澤生技有限公司核
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94,958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扣除
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6,200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附表(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494,213元 1 利息 494,213元 114年2月23日 114年3月5日 (11/365) 5% 744.7元 小計 744.7元 合計 494,95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