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5465號
- 原告
- 聯宏聚能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譚仕麟
原告因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合伍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萬8334元
,第一審裁判費42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繳納373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
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北簡字第5465號
原告因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合伍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萬8334元
,第一審裁判費42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繳納373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
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