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5465號
- 原告
- 聯宏聚能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譚仕麟
原告因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合伍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萬8334元
,第一審裁判費42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繳納373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
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北簡字第5465號
原告因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合伍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萬8334元
,第一審裁判費42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繳納373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
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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