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8625號
- 原告
- 龍馬床業家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薛建民
- 訴訟代理人
- 孫治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家谷生活網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7,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480元,扣除已繳交之裁判費5,010元後,尚應補繳2,4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北簡字第8625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家谷生活網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7,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480元,扣除已繳交之裁判費5,010元後,尚應補繳2,4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