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426號
- 原 告
- 創意世家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錦綉
- 李長遠
- 被 告
- 百鉅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薛兆和
上列兩造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1,457,534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60,7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