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132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吳家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姿伶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書狀載訴訟代理人尹昭華,應補正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到院。再查上訴人係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其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4萬9999元部分提起上訴,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4萬99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