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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3030號

返還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戴于茜

上訴人
即被告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世均
訴訟代理人
王智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翔飛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上訴人未據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宇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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