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303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世均
- 訴訟代理人
- 王智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翔飛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上訴人未據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