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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小字第39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03 日
  • 法官
    李宜娟

  • 當事人
    信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朝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北小字第3920號 原 告 信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適禮 訴訟代理人 黃獻平 聶佑安 被 告 朝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朝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肆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沈玟君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500元 合    計       1,5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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