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760號
- 原告
- 優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世偉
- 被告
- 童宏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停車費用新臺幣(下同)6,9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惟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中市,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車號查詢車籍資料附卷可憑,兩造間復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