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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10202號

返還租賃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邱于真

原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告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震聲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欣儀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芠薈
被告
昱證資產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以迦
被告
劉沛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被告未經合法送達,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于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素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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