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10202號
- 原告
-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慶章
- 原告
-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震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欣儀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周芠薈
- 被告
- 昱證資產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以迦
- 被告
- 劉沛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被告未經合法送達,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