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1694號
- 上 訴 人
- 即 被 告 同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昭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建原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6,4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