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181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比利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治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冠毅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北簡字第181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冠毅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