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簡字第22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22 日
- 法官陳逸倫
- 法定代理人林冠羽、陳燦煌
- 原告紅樹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運豐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22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運豐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羽 訴訟代理人 陳雙全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紅樹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4年12月4日所為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53,289元〈計算式:50,299元×11月(自113年1月1日起至支付命令聲請 日前一日止,共滿11月)=553,289〉,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 ,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為補正,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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